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武大鹏)(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街**号,现住东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4月1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再次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3日15时许,崔某某骑摩托三轮车行至**办事处**家园小区门口时,不慎撞到路人杜某某、梁某甲和梁某乙,梁某甲、梁某乙打电话给王某甲(已判决)等人。后王某甲联系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让武某某驾车带其赶往现场,在赶往现场路上,王某甲又电话联系王某乙(已判决)等人向现场聚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王某甲等人到达现场后,对崔某某拳打脚踢,其中被不起诉武某某踹其身体。后王某乙等人到达现场,王某乙等人又对崔某某拳打脚踢,期间,王某乙随手拿起一块石头砸向崔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崔某某头部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害人崔某某头部重伤二级系王某乙用石块砸击所致,证实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与王某乙系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