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5********,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园**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被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海州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15日许,武某甲通过刘某某认识侯某某,并告诉侯某某自己可以通过内部中标的手段得到价值500万的太平区“三供一业”项目工程标段,先期需要5万元招标费用,用于招标找领导吃饭送礼。2018年8月22 日武某甲与侯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武某甲在合同上签的是武某甲。2018年8月24日侯某某在马家店交通岗农行附近向武某甲提供的卡上汇款25000元。后武某甲以工程已经中标需要公示为由等推脱侯某某。武某甲在自己没有中标的情况下告诉侯某某已经中标,将25000占为己有。且武某甲自己并没有能力通过内部中标的手段得到太平区 “三供一业” 项目工程的标段。
2018年9月5日10时30分许,武某甲通过苏某某与谢某某相识。武某甲自称手里有价值349万的太平区“三供一业”铺人行道路板工程活,需要5万元,后需要9.5%的利润。2018年9月5日谢某某将5万元钱转到武某某所提供的卡上。后武某甲以工程已经中标等为由一直推脱谢某某。并且告知对方先干着外墙保温工程,因外墙保温工程不挣钱谢某某就没有干。武某甲将5万元钱用于自己的开销。且武某甲并没有太平区“三供一业”工程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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