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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武某某)(公开版)_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满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521196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镇**村,现住址**街道办事处**小区,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向东,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09年至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己及安排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将清河城镇马家沟村集体林权证借出,后张某某安排武某某伪造集体林活林木转让合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马家沟村委会转让林权收款收据等材料,于2011年前后通过清河城镇林业站、镇政府及本溪县林业局审批,将马家沟村集体林林权证102份转让到张某某个人名下,涉案林地达3989.25亩,价值154.6821万元。

2017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欠他人债务。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发现张某某名下有众多林权证,遂将其中84本林权执行给其他案外人,并正在执行剩余的林权。2019年,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某涉嫌犯罪,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武某某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主观上有实施诈骗罪的故意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证据予以佐证其是在明知张某某实施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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