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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武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 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寿光市人,务农,住寿光市**街道**村**号。2018年2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份,武某某雇佣逯某某代收了100余户农户的西红柿,武某某通过分三次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取得逯某某的信任,让逯某某大量收货、发货,后在支付剩余货款的过程中,武某某通过虚构未获得账目等事实、隐瞒事实、不断延后打款时间、不接电话、谎称未欠货款等方式逃避支付其欠下的9万余元的货款。2019年1月25日,武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代表武某某向逯某某支付所欠8万元货款,逯某某与武某某达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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