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31日,段某某在自己没有任何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为骗取他人财物,找到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谎称自己承包了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鼎卫豪苑小区内幼儿园200万元的装修工程,许诺周某甲等人向他交纳20万元以后可以将该装修工程交给他们承包。尔后,段某某利用鼎卫豪苑小区内幼儿园的业主宋某某是其舅舅的关系,带领被害人周某甲等人到装修工程现场查看,骗取其信任,被害人周某甲等人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方式向段某某交付2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事后,周某甲等人多次联系段某某进场施工,段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周某甲等人发现该工程已经有装修公司正在施工后发现自己被骗,要求段某某退钱,段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逃跑。2019年12月28日,段某某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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