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8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小区**号楼**单元**室,微商。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8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咸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处购进玛卡500余盒,用手机在微信上先宣传、后销售,销售额5万元左右,获利1万元。
上述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玛卡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经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玛卡”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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