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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莒县棋山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30日16时许,山东省莒县棋山镇****村段某某因过路纠纷被徐某甲殴打致轻微伤,后找来丈夫徐某乙意图对徐某甲殴打,在街面上未发现徐某甲,看见徐某甲之妻向某某之后,在段某某的教唆下,徐某乙手持木棍击打向某某的胳膊、腰等部位。经法医学检验,向某某外伤致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及双上肢、右下肢软组织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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