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镇**村,现住容城县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同日容城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30日退回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8日容城县公安局重报,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2019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19日先后八次低价购买孙某某(已起诉)从郭某某处盗窃的毛绒玩具,并给孙某某微信转账33680元。经鉴定,毛绒玩具价值50760元。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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