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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镇**村,现住容城县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同日容城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30日退回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8日容城县公安局重报,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2019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19日先后八次低价购买孙某某(已起诉)从郭某某处盗窃的毛绒玩具,并给孙某某微信转账33680元。经鉴定,毛绒玩具价值50760元。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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