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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段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园6号楼3单元101室,现住:保定市阳光北大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徐水区公安局提请我院审查逮捕后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6月13日徐水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徐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房某某(已判刑)伙同段某某用伪造的购房合同和结婚证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25万元。

(2)2017年房某某伙同段某某用伪造的房产本和结婚证为抵押向赵某某借款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段某某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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