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徐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房某某(已判刑)伙同段某某用伪造的购房合同和结婚证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25万元。
(2)2017年房某某伙同段某某用伪造的房产本和结婚证为抵押向赵某某借款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段某某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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