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村**号,现住址**。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永修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现本院已审查终结。
永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在永修县**镇**学校旁经营早点店期间,为牟利违规在馒头中添加甜蜜素。2018年9月25日,永修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段某某早餐店内的甜馒头进行抽检,并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报告显示该甜馒头检测出甜蜜素2.04g/kg,不符合执行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该馒头为不合格产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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