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化名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娱乐有限公司**部**,住大连市西岗区**街**园**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4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先后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与被不起诉人某某乙签属协议,共同经营大连名门壹号娱乐会馆有限公司,由杨和赫的手下人员共同组建了新的管理团队,制定了有偿陪侍妇女先面试,后“定价”(陪侍价和卖淫价)制度,为了加强管理和鼓励妇女卖淫,给所有在该公司陪侍的妇女制作了“红”“白”工作胸牌,(红牌表示可出台卖淫,白牌表示只有偿陪侍),客人选“台”时优先安排佩戴“红”牌的妇女供客人挑选,供“客人”带出去嫖娼,以“此”来博得“客人”的“欢颜”,增加客源,提高消费,从而获得经济利益。采用由若干**对外揽客,由若干**安排陪侍妇女“出台”卖淫,“客人”提出带“小姐”“出台”后,又不想留下”客人”的个人信息,通常都是由**与**进行协商,按照公司制定该妇女“出台”价格,并由公司提前与普轩酒店达成“只要是名门介绍的客人住店只收取费用,一律不登记”并多收取100元的约定,一次性收取该“客人”的总的费用,待“客人”完成卖淫嫖娼后,公司将在总的费用中扣除正常的消费,和酒店的费用后,酒店将多收的100元返回给订房**,**打给**,由**扣除提成后,**交给**,**扣除提成后将所有的资金交给卖淫妇女。经查明,2019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上述方法组织卖淫女迟佳美、刘珊珊、张菲菲、赖红霞(未抓获)与嫖客王雪峰、时强、姜润枫、姜仁轩在远洋洲际酒店卖淫嫖娼。曹获利400元,各**每人获得200元;2019年4月17日,田达帅按照杨某某的指示,将卖淫女张菲菲安排给杨的朋友张小男,张小男将该张带至嘉信酒店卖淫嫖娼,因事后未付嫖资,田找到杨,杨将1600元嫖资要回,田获利200元;按照同样的方法,2019年5月11日阎胜东组织唐丽红、赖红霞与嫖客王亮、姚海平到东港佳兆业中心2单元1604房间卖淫嫖娼,阎胜东及**均获利;2019年5月17日曹某某安排韩丽丽将卖淫女李思雨(未到案)和嫖客代毅带到曹的星海凯泰铭座2946号家中卖淫,并帮收取嫖资1600元,曹获利100元;2019年4月中旬,嫖客时强到名门壹号,由曹某某安排一名卖淫女(身份待核查),与时进行卖淫嫖娼,被卖淫女领至自己在星海大关的出租房内进行卖淫,时支付给曹2000嫖资,后由曹支付给**和卖淫女;2019年5月29日我局在抓捕卖淫女迟佳美时,该迟正在新世界酒店1925房间与嫖客秦詝川进行卖淫嫖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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