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小名“阿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75********,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永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永平县**镇**栋**单元**室。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永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在段某某和曹某某合伙之下,曹某某冒充上级领导自称杨副在段某某的介绍之下,向金某某宣传养殖牛的相关政策后以要盖牛圈要付定金9860元为由,在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镇**社区**栋**楼,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合伙向金某某骗了9860元人民币,同时向金某某保证政府会以套餐的方式返还13000元人民币给金某某。2018年7月份,曹某某虚构事实打电话给金某某,称在段某某家购买了3000元的玉米不能使用微信支付,要金某某先给曹祯蔓3000元人民币使用,金学花让其丈夫杨某某(目前因病逝)去到永平县**镇**村**附近将3000元人民币拿给曹某某,曹某某向金某某诈骗得3000元人民币。
2019年2月22日金某某丈夫杨某某因病发去医院抢救,就联系曹某某还钱,曹某某承诺金某某让段某某将钱还给金某某,直到早上8时曹某某和段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金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就向永平县公安局博南派出所报警。金某某被曹某某和段某某共实施诈骗了两次共计人民币12860元。2019年2月24日曹某某、段某某被抓获归案,曹某某对合伙对金某某实施诈骗供认不讳,供述自己获利4460元人民币,其余8400元被段某某获利,段某某拒不供认合伙实施诈骗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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