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日至11月6日)。
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5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东平县**镇医院南侧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平县**镇医院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提取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血样时,使用了酒精消毒液进行消毒,不符合法定程序,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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