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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殷志远)(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湘湘里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某某店房地产中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期**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17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鼎城公安局补充侦查,鼎城公安局于当月22日补查重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以来,刘某某为卖掉自己长沙市雨花区某某的限售房经文明介绍(系房产中介)与刘某某认识;罗某某(无长沙购房资格)为购买长沙房子经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系房产中介)介绍与刘某某认识。认识后几人合谋通过捏造虚假民间借贷关系走“法拍房”程序达成双方交易,之后刘某某、贺某某安排罗某某、刘某某通过签假借贷合同、过流水、签收条等方式捏造了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罗某某诉刘某某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运作诉讼过程中,谢英对接律师,积极运作虚假诉讼流程,罗某某、刘某某主动配合,欺瞒法官,中介殷某某、文明积极参与,最终刘某某的限售房以135万元被法院判决执行并拍卖成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其理由如下:殷某某是否有虚假诉讼的故意存疑。1、贺某某讲解法拍房时殷某某虽在场,但没有证据证明当时殷某某是否听清是否提交虚假诉讼。殷某某仅仅是房屋中介介绍双方认识还是虚假诉讼的参与人证据不充分;2、买卖房屋的双方罗某某和刘某某均证明到了文某某建群时才知道要“打官司”。该群只有罗某某、刘某某、文某某、英某某,群里面没有殷某某。虽然有罗某某的证言“知道要打官司后问过殷某某,殷某某回答法拍房都是这样走流程”,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殷某某仅起到中介作用的合理怀疑,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买卖涉案房屋要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殷某某2万元,系违法所得,建议依法没收。

湖南省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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