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方城县汉都华府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20日,方城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接市局交办案件线索:善心汇公司在互联网注册www.shanxinhui.com等多个网站域名;2016年7月起租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服务器搭建“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善心汇”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依托善心汇互联网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进行传销活动。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29221972********,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城关镇凤瑞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燕庄新区北院*号楼*,**店,联系方式是183********。)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3层30人以上符合追诉标准人员名单。根据公安部善心汇专案提请批准逮捕及审查逮捕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对按照犯罪嫌疑人最适宜管辖的原则,方城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9月20日将案件受理。南阳市公安局下发7.13专案符合追诉人员名单,殷某某发展下线124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本院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缺少层级和具体发展人员的证据,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述情况仍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委会委员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