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103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巷**号。2013年9月9日因吸毒、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24日因拖拽他人被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我院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9日、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与被害人陈某甲妻子钟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多次讨要未果,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陈某某(另案在押)、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到位于大连市**区**街*号钟某某经营的“某某会馆”内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讨要债务,并指使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该会馆内娱 乐喧哗、留宿向钟某某施压,迫使钟某某基于精神压方写下一份当年**月**日前还款承诺书。**年**月**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再次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陈某某、李某某、毕某某等人到钟某某所属的某某会馆,以承诺书约定的还款事项未履行为由,对钟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辱骂,逼迫钟某某答应将位于大连市某某大厅后身的权属于陈某甲的大连某某有限公司的仓库抵押给其管理使用,并于同年**月**日起对该仓库进行了清点,在尚未清点完毕情况下采取换锁、派专人看护等方式接管、控制至今,造成大连某某有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 年**月**日**时**分许,王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陈某某、毕某某、李某某、顾某等十余人闯入陈某甲位于大连市甘井子**路**号某某园的大连某某销售有限公司门市,拟找陈某甲、钟某某讨要债务,期间因言语不和,*甲公司**韩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韩某某身体头面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伤,同时对办公设施进行打砸,造成门、电脑等物品损坏,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元。
**年**月**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毕某某、张某某等人到陈某甲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某某园的大连某某有限公司门市,对公司**再次进行心理威慑并告知公司**已经得陈某甲、钟某某同意其收取营业款抵债,强行收取大连某某有限公营业款至** 年**月**日,共计**元,后因某某公司**纷纷离职无法继续经营。**年**月**日开始王某某等人自行组织销售,至**年**月私自销售某某公司货物,销售额共计**元。**年**月**日,陈某甲对以上行为进行取证时,一部**牌摄像机被陈某某摔毁,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毁摄像机价值人民币**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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