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94********,汉族,群众,**程度,杭州****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路**号**幢。因本案于2019年2月 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移送审查的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利用时任**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产品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公务出差事实,采用向他人购买虚开的发票、虚增住宿金额、虚报差旅补助等方式,骗取**技术有限公司报销其住宿费、差旅费、出差补助等费用共计60638元人民币,所得款项均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认定毛某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 陈一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