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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值班律师刘娟,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8日18时17分,在武冈市铜宝路与新东路交叉路口,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56FML)与张某某驾驶的湘C5****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毛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武冈市公安民警于2020年1月28日将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带至武冈市展辉医院抽血,于2020年2月3日将毛某某的血样送至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毛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2.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范血样提取送检的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局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定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以送检。根据此项规定,对于血样送检必须在3日内送检,但是本案送检的时间超过3天,程序不合法,导致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毛某某的血液浓度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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