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乡**村,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毛某甲明知毛某乙是犯罪的人,故意向公安民警做假证明,谎称毛某乙名叫毛某丙。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认定毛某甲明知毛某乙是犯罪的人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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