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26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贵港市**镇Y201线4KM+300M处连人带车摔倒,造成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6日,经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血样送检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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