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家住余干县**乡**坊**号。因犯敲诈勒索罪,2006年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2010年4月26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余干县公安局侦查认定: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妻子江海英(提起公诉)在网络交友软件中虚构“胡之英”的身份与被害人汪德龙取得联系,后添加为微信好友,二人在微信上聊天谈感情,期间会有视频聊天,还经常手机通话,通过此方式,江海英共骗取汪德龙35383.94元,其中江海英通过微信转给江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共2285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江某某与江海英系共同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江某某涉案财物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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