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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江海忠)(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弋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0日,江某明、被不起诉江某某在明知不能收购野生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陆续从李某凤、张某平等人处非法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111只,含野兔、野生乌梢、水蛇、松花蛇、黄金条、银黄蛇、尖吻腹蛇等多种野生动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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