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邹城市**镇**村**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7年4月26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18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邹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邹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乘坐人牛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路邹城市**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肖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乘坐人郝某某、肖某)尾部发生碰撞,致郝某(胎盘早剥、胎盘宫内)、肖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牛某某在路上拦车将汤某某送往医院。同年4月22日16时许35分许,汤某某自行到邹城市**队事故处理科说明情况。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郝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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