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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汤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94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同年12月7日)。

永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20年10月2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0RB05小型轿车由永嘉县**街道**酒店停车场行驶至**酒店停车场出口处时,因与酒店管理人员发生纠纷,由群众报案后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5mg/100mL。

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驾驶证,行驶证,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材料,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何某某、汤某乙、周某某、董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执法录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永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汤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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