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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汤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1,男,1987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余干县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1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汤某1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余干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余干县公安局2020年7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汤某1于2019年2月份,在汤某2家一楼的房间,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直播平台,以“摇色子”押大小的赌博方式,实施诈骗,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汤某1和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仅有被不起诉人汤某1和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汤某1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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