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汤××,女性,19××年7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号,住北京市门××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辩护人黄××,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汤×为王××(另案处理)同居4年的女友,2019年6月至7月,汤×在明知王××与万××(另案处理)合作买卖实名注册手机卡牟利的情况下,仍按王××的要求,使用其本人的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给万××收购手机卡的钱,汤×微信转账给万××共计17750元,微信收取万××2000元,支付宝转给万××共计15000元。
被不起诉人汤×为兴业银行工作,因需要完成兴业银行“好兴动”APP的客户注册量,通过万××掌握的他人实名制手机卡接收注册验证码,完成“好兴动”APP的注册任务。
被不起诉人汤×与万××、王××、杨××、令狐××(均另案处理)等人具有严密架构,由万××招聘带领兼职人员办理实名注册手机卡,或向所雇佣的杨××、令狐××等人收购“兼职人员”实名注册的手机卡,然后通过王××联系“客户”出售手机卡。其中有3张手机卡流入诈骗人员手中,经核实由该条链贩卖出去的实名制手机卡18934304370、18923179545号码涉及电信诈骗案3宗,涉案金额16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