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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汪伟寿)(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19〕12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路**号。2014年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我院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同日弋阳县公安局对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在2012年12月初弋阳县**镇**村委会**村演戏期间,汪某某、汪某甲、叶某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弋阳县**镇**村委会**村邵某某家通过“押宝”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汪某乙因为赌博一事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张某某,因为此事赌场组织者汪某某、汪某甲、叶某某等人与汪某乙发生争执,随后汪某乙叫人与汪某某、汪某甲、叶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导致汪某乙头部被汪某某砍伤。汪某乙儿子汪某丙(已判刑)伙同他人经汪某某经营的东港大酒店砸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弋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汪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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