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村**村民组,住北京市房山区**号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抓获,寄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同月2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押回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庐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汪某某以其能够取得**航空公司**机场建设的四十万方混凝土项目工程为由收取徐某某50万元保证金,并出具和**有限公司**分公司《居间协议》。经查,**有限公司**分公司并无关于**航空公司**机场建设相关工程。另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我单位多次通知汪某某来说明情况并前往北京找汪某某核实清楚,但是汪某某拒不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汪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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