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花园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和6月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东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和7月9日再次移送起诉。
东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容留、介绍三名卖淫女在其务工的舒心宾馆或其他地点卖淫共四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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