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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汪**)(公开版)_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21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婺源县江湾镇********,现住婺源县城源头路********。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婺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婺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婺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汪某某为网络赌场介绍参赌人员并获利构成赌博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婺源县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汪某某明知征途娱乐APP及其“极速飞车”是网络赌博,仍为庄家“乐宝”、“Fatalism”介绍赌博会员并收取费用。根据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帮助犯)。但汪某某收取费用金额未达到2万元以上,达不到共同犯罪的追诉标准。

二是汪某某为赌博网站介绍赌博会员并收取费用,即使可以评价为聚众赌博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不宜评价为聚众赌博行为),根据2005年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要求聚众赌博必须每次被组织参与赌博的人数至少3人以上。本案中,可以认定汪某某介绍参赌人员累计3人以上,但要认定每一次(返利日期为基准次数)参赌人员达3人以上,综合全案,证据不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婺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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