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5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5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闽******奥迪轿车途径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东路戴萍清汤粉路口时,与正在路口转弯调头由张某某驾驶的闽******大众途观越野车发生碰刮,致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奥迪轿车前左大灯、左前翼子板等部位受损。后双方下车协商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拨打110报警处理,而张某某一方则表示因张某某属于酒后驾驶欲私下协商赔偿,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要求张某某赔偿其损失6万元,张某某因害怕酒后驾驶被查处便当场支付给被不起诉人沈某某6万元。案发后,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奥迪轿车的车辆损失价格为11097元。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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