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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沈洋)(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汉族,研究生文化,系辽宁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侦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1月21日,沈河分局接沈河区人民法院(2012)沈河民初字**号:关于沈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鲍某某、被告辽宁某某公司、辽宁某某公司与第三人鲍某某、丰某某、孙某某公司决议一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决议上股东鲍某某、丰某某、孙某某签名经鉴定非上述三人本人所写,股权转让行为涉嫌犯罪,移送沈河分局办理。2017年2月6日,经沈河分局皇城派出所受案调查后查明,2005年7月29日辽宁某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路**号甲)会议室内召开辽宁某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辽宁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伪造股东鲍某某、丰某某、孙某某签字笔迹的形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骗取某某公司、丰某某、孙某某三方的原有投资额1500万元、80万元、75万元股份,合计1655万元股份,并报工商局备案,致使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持有辽宁某某公司82.75%的股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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