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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沈磊)(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原临沂**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2019年8月30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11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熙玉,山东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分别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4月6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张明月任临沂**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微信转账、私自扣押货款等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购货款和收货款共计2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定: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利用在临沂**制品有限公司负责发货、采购的职务便利,采取收货款不交公司、采购不付款的方式挪用公司购货款和收货款。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挪用公司货款的数额。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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