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镇**村**组**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园**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23日被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其进行讯问,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同年4月28日、6月23日两次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21日再次移送起诉。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上旬,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称系做建材生意的老板,以能帮助被害人冯某某做净水机生意为由,多次微信及电话联****,并要求冯某某做其情人,被冯某某拒绝。4月21日下午19时许,沈某某谎称给表哥“老刘”(身份不明)媳妇介绍做净水机生意,将冯某某约至本区绿地广场,后“老刘”提出看净水机彩页,因冯某某丈夫在净水机店,沈某某便和“老刘”未取彩页。次日上午,沈某某称“老刘”要看净水机的彩页,让冯某某将彩页拿到定北路新城茶楼,冯某某到达茶楼后,沈某某打电话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叫至该茶楼,向冯某某介绍张某某时谎称其为“李总”,其后沈某某、张某某及“老刘”三人打麻将过程中,张某某提出下午将钱带够再继续,后离开茶楼,沈某某和“老刘”以有手段可以赢“李总”(张某某)的钱但本金不够为由,向冯某某借款2万元,冯某某向沈某某借款1万元。当日下午,沈某某、张某某及“老刘”在新城茶楼以推饼子赌博的方式,由张某某将钱全部赢走。次日6时许,沈某某以回宁夏中卫没钱给车加油为由向冯某某借款400元,并称会归还所借共计10400元,此后沈某某设置冯某某微信,拒不归还钱款。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人员“老刘”(刘某某)的身份及其是否参与本案事实不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及其辨认笔录和照片,无其他证据能与之相互印证,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沈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扣押并移送的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现金10400元及手机2部,随案退回该局。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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