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43X,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镇**社区*组**号,住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5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托克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称自己已为褚某某在托克逊县疏通好了黑山采矿的相关事宜,但是需要48万元的办事费,需要褚某某支付,因褚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曾骗过自己,为保险起见褚某某将51万元交由被不起诉人拜某某,由被不起诉人拜某某转交被不起诉人沙某某。2016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拜某某收到51万元后,分多次将48万元脏款转给了被不起诉人沙某某,被不起诉人沙某某非法收取脏款4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托克逊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6年褚某某在托克逊县黑山矿区非法采挖煤矿,并找拜某某、沙某某帮助其办理开矿手续或在非法开矿过程中不受到相关部门的干扰。依某某介绍褚某某与宋某某合作挖煤,宋某某先期支付褚某某236.9341万元的购煤款,因褚某某采挖煤矿行为不合法被取缔,后褚大勇去世,导致宋某某的购煤款无法追回。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沙某某合同诈骗宋建岭,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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