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现年3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4********,彝族,小学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因吸毒被宁蒗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查处。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宁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30日22时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因酒后闹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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