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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洪腾)(公开版)_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05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村,现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被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宜黄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宜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期限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7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宜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日19时许,洪某某因在家与母亲、继父发生争吵后独自一人骑着摩托车至棠阴镇加油站旁边,拔下摩托车上的油管,插入矿泉水瓶引流了半瓶汽油,拿着汽油来到外婆家。20时30分左右,洪某某将汽油倒了一半在外婆家大厅右侧的老式柜上,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燃,随后用大厅的灭火器将火扑灭;犹豫再三后又将剩下的汽油倒在柜子里的劈柴上,将盛汽油的矿泉水瓶丢弃在现场,再次用打火机点燃,随着火势越来越大,其用扫帚灭火未能扑灭,于是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宜黄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场着火原因和着火点未能查明,仅有被不起诉人一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洪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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