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高安市人,个体,家住江西省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高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31日22时58分许,涂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赣C*****号铃木牌红色二轮普通摩托车从高安市高安大道**菜饭店出来准备回高安市瑞阳西区家中去,沿高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经高安市高安大道**宾馆门口路段时,被高安市交警大队城北中队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员涂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4mg/100ml,并将其带至高安市骨伤医院抽血取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9)毒鉴字第08003号检验报告书:涂某某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4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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