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新建县**乡**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以来,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发了具有操纵数字货币价格功能的3iex、Akoex、Bueex等数字货币交易所平台,后将其中的Akoex平台提供给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运营。杨某某、王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涂某乙、张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团队,诱骗被害人购买PCE等数字货币并操纵数字货币价格走势,导致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等数百人亏损,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款。现查明,Akoe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总入金7200余万元,总出金900余万元。
涂某甲系涂某乙等人为首的江西业务团队成员,从事注册大量微信账号、加好友聊天等使微信账号保持活跃的养微信活动,后将注册的微信账号交给他人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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