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54********,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兴国县*镇*路*号,家住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公园*栋*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1日被兴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兴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14日,宋某与涂某达成协议,以180万元购买涂某位于兴国县*镇*村*组的*栋5层楼的违章房子,并陆续将180万元转账给了涂某的儿子稂某。次年,涂某一家反悔要收回该栋房屋,双方未迖成一致。2018年8月3日,涂某拆除了该房屋排水沟的少量砖,同年9月7日又拆除了该房屋大门门柱的砖块及不锈钢门。同年9月9日,涂某雇请谢某某开挖机将该栋房子的大门门柱、不锈钢门、围墙、水泥地面、化粪池等附属建筑拆毁。经认定,被损财物的成本价格为12733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