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镇**路**栋**。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8日补查重报。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温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22时许,在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附近,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鲁某某贩卖冰毒0.4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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