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临时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组级公路位于赤田镇**公路至**组后山一段,该公路2012年经**组召开村民大会同意,由本组村民自行筹集资金30余万元修建。公路最早由**村**组熊姓村民承包修建,熊姓村民打好地基之后,因质量不过关停修。2013年上半年由**组委会承包给了**村**组的胡某某继续施工浇筑水泥路面,历时2个月左右修建完工。
2012年5至6月份,温某某路过**村**组碰到**前任组长,通过交谈得知**组级公路己经修建完成,且**未向奉新县交通局申请自然村修路项目补助。此后,温某某通过一个姓赵的男子(待查),支付其2万元的好处费,由姓赵的男子帮温某某申请**公路立项补助。2012年8至9月份左右,**公路立项补助通过上级交通部门批准通过。
2013年9月左右,**组长黄某某得知**组级公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已经被温某某申请立项并己获得审批通过,黄某某要求温某某说明情况。经过黄某某等组委会人员与温某某商量,温某某支付**6万元钱,黄某某同意温某某继续享受使用**组级公路申请立项。同时,温某某要求**组长黄某某与其签订一份虚假的修路合同书,来说明**组级公路为温某某承建。
2014年03月19日,**组级公路第一笔修路项目资金发放12.16万元。2015年2月15日,**组级公路第二笔修路项目资金发放3.04万元。2016年5月5日,**组级公路第三笔修路项目资金发放6.24万元。补助款总计21.44万元全部被温某某取出存入自己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内。
温某某在未承建**组级公路的前提下,冒用公路承建方的名义私自向上级交通部门申请修路项目补助。后因需要求**与其签订虚假修路合同,并使用该虚假合同骗取**组级公路修路项目资金共计21.44万元。除去交给**的6万元钱,剩余项目资金被温某某非法占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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