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38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务工,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为获得非法利益,自2018年8月份起利用自己的摩托车为他人运送失足女到雷州市区各个宾馆进行卖淫,由失足女每人每晚向其支付150元至200元不等的报酬。2018年9月3日23时许,温某某用摩托车搭载失足女曹某到雷州市**艺术酒店,然后曹某进入该酒店517房与吴某某进行卖淫嫖娼,得嫖资200元。事后,曹某付给温某某150元报酬。稍后,温某某又用摩托车搭载失足女杨某某到雷州市****酒店,然后杨某某进入该酒店1068房与刘某进行卖淫嫖娼,得嫖资200元。事后,杨某某付给温某某150元报酬。当晚,温某某还用摩托车运送杨某某到雷州市**宾馆、**酒店、**艺术酒店等处卖淫。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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