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乡**村**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23日,自2020年9月7日至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6月9日至6月23日,自2020年8月24日至9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温某甲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建委大厅内,给温某乙及其大伯张某某介绍贷款40万,后温某甲又以保证金的形式从温某乙手中骗取现金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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