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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温浚)(公开版)_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垣县,现住**乡**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3日一次退回壶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1日壶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 、6 月份,温某某伙同李某甲去北京实地查探如何购买用于放款的APP ,后伙同李某甲、彭某某在**有限公司花5.8 万元钱购买了用于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蚂蚁A 贷APP ,其中温某某出资3 万元钱、李某甲出资2.8 万元,购买成功后经温某某介绍彭某某进入其中直接投资放款进行分红,长期以高利息、无抵押、短周期、纯机审等字眼诱使被害人在其平台借款,实际以高额借条、高额利息、巧立收费项目对外从事放款、收款、非法催收业务从中牟取利益,且绑定温某某在招商银行开设的卡号为6214********4862的银行卡作为公司绑定银行卡;为便于收回钱款雇佣李某乙等人从事贷款催收业务,采用打电话滋扰、轰炸的方式催收,李某乙从催收成功的每笔贷款中按时间、数额抽取提成,由李某甲通过微信等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薪资。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温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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