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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游某某非法占用农地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高安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3月20日,高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高安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矿山开采承包协议书,每年一签,甲方将自己的矿权**镇**村**岭5 号山(鉴定意见书中编号为1、2-1、2-2)石灰石矿山开采工作承包给乙方,乙方取得开采矿权后,大约从2011年10月份开始开采,并雇请了**镇**村委会**自然村的陈某某负责**岭石灰石矿山采石的日常管理,一直开采到2018年5月份就停止开采了,共开采了长达七年多时间,非法开采了林地面积95.18 亩。这段时间甲方同时委派王某某负责**岭石灰石矿山开采工作,主要负责跟乙方工作对接,王某某一直负责到2014年6月份后调往异地工作,当时5号山大约开采至半山腰的位置,甲方后来的**岭石灰石矿山开采工作由郭某某接手,主要负责跟乙方对接,开采到2018年5月份就停止开采了,郭某某非法开采了林地面积约50亩,开采期间一直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9年8月30日,经聘请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鉴定意见为:高安市**有限公司**岭水泥灰岩采石场5 号山占用林地面积107.46 亩,已批准占用12.28 亩,其中95.18亩占用林地种植条件已丧失。

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占用农用地95.18亩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错态度好,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传唤后拒不认罪、悔罪,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占用农用地约50亩的犯罪事实,甲方积极配合森林公安调查,侵占林地没有主观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小,且已接受了森林公安局126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服务于地方经济贡献大,甲方又是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工程,十几年来,为高安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建议司法机关予以从宽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高安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是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矿山开采的面积数量不清和被不起诉人是否明知下发整改事实存在争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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