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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现系**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及常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2019年3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6日、2019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9日至2018年7月26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该经营期间内,**公司**向不定人群发放传单、组织宣传会、发放礼品等手段,进行公司理财项目宣传,并向投资者许以一定利息,共向170余人吸收存款人民币27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关于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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