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住湟源县**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同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7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8月12日补查后重报。其间,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湟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16日9时许,在湟源县日月藏族乡本炕村四川路桥公司承建的“扎倒公路”工地,滕某某驾驶自己的半挂牵引车辆在行驶途中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吊车堵住去路,遂上前理论,二人因言语不合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滕某某从吊车托板上捡起一根方木棍对被害人身体部位及腿部进行击打,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左腿小腿部位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湟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滕国军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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