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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漆学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漆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漆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金寨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金寨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金寨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金寨县***镇***村**组村民吴某,于2016年农历三、四月份,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同村**组村民漆某家“****”山场上的杂树和租用其家山场种植天麻,同年上半年,漆某没有提供采伐申请和林权证的情况下,吴某在未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就将上述山场林木进行砍伐,种植天麻。经聘请金寨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对漆某家“****”山场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是漆某家“****”山场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8.814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寨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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