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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西省**资源宣传教育中心正式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花园小区**栋**单元**室,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雨,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下午在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花园**栋**单元**室住所内容留左某某吸食毒品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在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花园**栋**单元**室住所内容留左某某、江某某吸食毒品氯胺酮。

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在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花园**栋**单元**室住所内容留左某某吸食毒品氯胺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住所内容留左某某吸食了毒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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